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案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形成材料的集合。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案卷管理工作,把案卷管理情况作为考核行政许可工作质量的一项指标,专门配备设施,确保应归档案卷安全保存。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收集、制作的材料应当及时形成案卷,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一个案卷。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报上级质监()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需要将材料原件报送上级质监()部门的,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留副本或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一般由下列材料组成:

    ()卷宗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

    ()申请材料清单;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核查记录;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检查记录;

    ()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完整、清晰明确,印章使用正确,保持整洁。

    第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登记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的案卷由该行政许可承办人负责妥善保管,办结后十日内,承办人应当将案卷装订整齐移交案卷登记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案卷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案卷登记簿。案卷登记簿应当载明案卷号、案由、受理(不予受理)时间、办结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该公开,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接受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上级机关依法开展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提供行政许可案卷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被依法提起复议、诉讼,该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完整案卷,配合法制工作机构做好答辩、应诉工作,保障复议、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8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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