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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该规章出台后,国家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今后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第一批《目录》公布的19类132种产品统一使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英文缩写为“CCC”)。该标志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和“CCIB”标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标志)。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在新、老制度过渡期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目录》内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经销和进口商家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之前购进、进口但未售出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当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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